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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冷轧薄板厂外购热卷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成品的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及表面质量要求。  2.原料  2.1 原料的尺寸、重量、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等技术参数须符合热卷原料采购标准、合同及相关技术协议的要求。 2.2 原料热卷外形单侧塔形高度、层间不齐度和卷芯溢出边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单侧塔形高度、层间不齐度和卷芯溢出边  
 
| 原料厚度(mm)  | 单侧塔形高度(mm)  | 层间不齐度(mm)  | 卷芯溢出边(mm)  |  
| ≤2.5  | <40  | <30  | ≤10圈且高度≤100  |  
| >2.5  | <50  | <35  |  
 
 2.3 钢带边部不允许有破边,但允许有轻度窝边,窝边与板面夹角>90°。  3 中间产品  3.1 酸洗产品  3.1.1 外观质量  钢卷无舌形头尾,单侧塔形高度,层间不齐度和卷芯溢出边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单侧塔形高度、层间不齐度和卷芯溢出边  
 
| 钢带厚度(mm)  | 单侧塔形高度(mm)  | 层间不齐度(mm)  | 卷芯溢出边(mm)  |  
| ≤2.5  | <20  | <10  | ≤10圈且高度≤50  |  
| >2.5  | <30  | <15  |  
 
 带钢边部不允许有破边,但允许有局部少量的窝边,窝边与板面夹角>90°。  3.1.2表面质量:  酸洗后为银白或灰白色,不得有欠酸洗(尚有残余氧化铁皮)和过酸洗(表面粗糙、凹凸不平或钢带厚度变薄)现象。  烘干后不允许有未烘干的漂洗水卷入钢卷。  酸洗后48小时之内无锈蚀现象。  3.1.3 酸洗后钢卷包装要求周向包装,打包带不少于一道。  3.2 冷轧产品  3.2.1 冷轧后钢带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厚度允许偏差 mm  
 
| 公称厚度  | 厚度允许偏差  |  
| 普通精度 PT.A  | 高级精度 PT.B  |  
| ≤1200  | >1200~1500  | ≤1200  | >1200~1500  |  
| 0.20~0.40  | ±0.04  | ±0.05  | ±0.025  | ±0.035  |  
| >0.40~0.60  | ±0.05  | ±0.06  | ±0.035  | ±0.045  |  
| >0.60~0.80  | ±0.06  | ±0.07  | ±0.045  | ±0.05  |  
| >0.80~1.00  | ±0.07  | ±0.08  | ±0.05  | ±0.06  |  
| >1.00~1.20  | ±0.08  | ±0.09  | ±0.06  | ±0.07  |  
| >1.20~1.60  | ±0.10  | ±0.11  | ±0.07  | ±0.08  |  
| >1.60~2.00  | ±0.12  | ±0.13  | ±0.08  | ±0.09  |  
| >2.00~2.50  | ±0.14  | ±0.15  | ±0.10  | ±0.11  |  
 
 注:钢带头尾20m内厚度允许偏差最大不得越出表中的允许偏差量的1倍,厚度有效测量部位应距边部≥25mm。  3.2.2 外观质量  单侧塔形高度≤30mm,卷芯溢出边≤10圈且高度≤100mm,不得有松卷、扁卷、燕窝及起筋现象。  3.2.3 表面质量  板面无肉眼可见乳化液残迹;  表面存在的麻点、划痕、气泡、夹杂、裂痕、轧辊压痕等现象。按严重程度分为二类:单面其深度小于表3允许偏差量的1/2且少量为轻度,反之为重度;  冷轧后24小时之内表面无锈蚀。  3.2.4 板形质量  板形质量按其程度分为良好、轻、重三类。  带钢运行中表面直观上基本无可见浪形为板形良好。  带钢运行中表面直观上有轻微可见浪形,但停车后无明显浪形,为轻度板形质量问题。  带钢运行中表面直观上有明显浪形,停车后可检测出不平度值,为重度板形质量问题。  3.2.5 冷轧后须在钢卷周向包装,打包带不少于两道。  3.2.6 卷芯处焊接点不少于三处,且牢固,防止退火卷芯松动。  厚度≤2.5mm规格要求在卷芯嵌口处增加一个焊点。  3.3 退火  3.3.1 外观质量  在吊运过程中不允许将钢卷边部啃破,装炉时应根据钢卷边部塔形等情况调整好钢卷位置,以使压破/折钢卷边部减少到最低限度;  退火后钢卷不允许有松动、扁卷及氧化现象。  3.3.2 退火后带钢表面无粘结现象。  3.4 平整  3.4.1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厚度允许偏差 mm  
 
| 公称厚度  | 厚度允许偏差  |  
| 普通精度 PT.A  | 高级精度 PT.B  |  
| ≤1200  | >1200~1500  | ≤1200  | >1200~1500  |  
| 0.20~0.40  | ±0.04  | ±0.05  | ±0.025  | ±0.035  |  
| >0.40~0.60  | ±0.05  | ±0.06  | ±0.035  | ±0.045  |  
| >0.60~0.80  | ±0.06  | ±0.07  | ±0.045  | ±0.05  |  
| >0.80~1.00  | ±0.07  | ±0.08  | ±0.05  | ±0.06  |  
| >1.00~1.20  | ±0.08  | ±0.09  | ±0.06  | ±0.07  |  
| >1.20~1.60  | ±0.10  | ±0.11  | ±0.07  | ±0.08  |  
| >1.60~2.00  | ±0.12  | ±0.13  | ±0.08  | ±0.09  |  
| >2.00~2.50  | ±0.14  | ±0.15  | ±0.10  | ±0.11  |  
 
 注:厚度测量有效部位应距边部≥25mm。  3.4.2 外观质量  钢卷单侧塔形高度≤25mm,卷芯溢出部分≤10圈且其高度≤100mm,钢卷无松卷、扁卷、燕窝及起筋现象。  3.4.3 表面质量  板面不得有可见平整液残留液滴。  表面质量按其程度分为轻度、重度两类  1)存在下述现象之一是为轻度:  a.单面局部麻点、划痕、划伤、小气泡、小拉裂、轧辊压痕(辊印或烙伤)的深度小于表4中厚度允许偏差量的一半;  b.钢卷允许有局部(长度<总长度的5%的)黑斑、黑带和不清洁印痕;  c.钢带的边部允许偶见自然锈点。  2)存在下述现象之一为重度  a.双面局部麻点、划伤、划痕、小气泡、小拉裂、轧辊压痕的深度小于表4中的厚度允许偏差量,但需保证最小厚度值;  b.钢带边部有<5mm宽的兰黑氧化色,允许有浅黄颜色氧化现象;  c.钢带允许少量(长度<总长的20%)黑带、黑斑或不洁印痕;  d.钢带边部有少量自然锈点;  e.钢带表面存在无手感局部粘连折印或有轻微手感的自然折印。  3.4.4 板形质量  板形质量按其程度分为良好、轻、重三类(详见3.2.4条款)。  3.4.5 钢卷的周向中部适宜包装,以保证带头剪切前不散开为准。
 4.成品
 4.1 尺寸允许偏差  4.1.1 钢带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 5 厚度允许偏差 mm  
 
| 公称厚度  | 厚度允许偏差  |  
| 普通精度 PT.A  | 高级精度 PT.B  |  
| ≤1200  | >1200~1500  | ≤1200  | >1200~1500  |  
| 0.20~0.40  | ±0.04  | ±0.05  | ±0.025  | ±0.035  |  
| >0.40~0.60  | ±0.05  | ±0.06  | ±0.035  | ±0.045  |  
| >0.60~0.80  | ±0.06  | ±0.07  | ±0.045  | ±0.05  |  
| >0.80~1.00  | ±0.07  | ±0.08  | ±0.05  | ±0.06  |  
| >1.00~1.20  | ±0.08  | ±0.09  | ±0.06  | ±0.07  |  
| >1.20~1.60  | ±0.10  | ±0.11  | ±0.07  | ±0.08  |  
| >1.60~2.00  | ±0.12  | ±0.13  | ±0.08  | ±0.09  |  
| >2.00~2.50  | ±0.14  | ±0.15  | ±0.10  | ±0.11  |  
 
 注1:测量部位不切边应距边部≥25mm,切边应距边部≥10mm。  注2:当带钢厚度≤1.50mm时,钢带两端总长度30m内厚度偏差允许比上表规定值超出50%,当带钢厚度>1.50mm时,钢带两端总长度30m内厚度偏差允许比上表规定值超出30%。  4.1.2 钢带的宽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 6 宽度允许偏差 mm  
 
| 边缘状态  | 公称宽度  | 宽度允许偏差  |  
| 不切边 EM  | /  | +10  |  
| 切边 EC  | <1200  | +4  |  
| ≥1200  | +5  |  
 
 4.2 外观质量  不切边钢/带,允许有局部深度≤3mm的破边;  切边钢带不允许有切割不齐、破边、窝边;  切边钢带允许有高度≤0.07mm的毛刺;  钢卷不允许出现松卷、扁卷或窝边;  钢卷垛板其长度或宽度方向错动≤5mm;  钢带宽度≥600mm的钢卷塔形高度切边的不得大于30mm,不切边不得大于40mm。  4.3 表面质量  钢带不得有分层,表面不允许有裂纹、结疤、折叠、气泡和夹杂。若存在以上缺陷,即为不合格表面。  合格表面允许有轻微的擦伤、氧化色、折印,深度或高度不大于钢带厚度公差之半的麻点、划伤和压痕等。  4.3.1 合格表面由优到良分为FB、FC、FD三级:  FB级表面: 无板形类非正常因素存在;表面质量缺陷只是零星出现,不超过表7所描述的程度。  表7  
 
| 类别  | 非正常因素项  | 缺陷存在程度  |  
| 表面质量缺陷  | 辊印、斑点、印迹、不清洁印痕、粘结印  | 卷头卷尾非连续存在,长度不超过30米,卷内零星存在。  |  
| 表面折叠印、折印  | 非周期分布,长度小于钢带总长度的2%。  |  
| 黑斑、氧化色  | 不存在或偶见。  |  
| 麻点、氧化铁皮残渣、氧化铁皮压入、锈斑、锈点  | 不存在或零星存在。  |  
| 划伤、擦伤、硌伤、硬伤、粘结伤痕  | 卷头卷尾非连续存在,长度不超过30米,卷内零星存在。  |  
 
 FC级表面: 板形和表面缺陷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 8  
 
| 类别  | 非正常因素项  | 缺陷存在程度  |  
| 表面质量缺陷  | 辊印、斑点、印迹、不清洁印痕、粘结印  | 断续出现,长度小于钢带35%。  |  
| 表面折叠印、折印  | 非周期分布,长度小于钢带总长度的6%。  |  
| 黑斑  | 非整卷存在,非密集分布。  |  
| 氧化色  | 允许存在浅黄色氧化色;黄色氧化色允许存在,但非连续分布;缺陷长度小于钢带总长度的6%。兰黑色氧化色不允许存在。  |  
| 黑带  | 连续长度小于20%,宽度小于1/4。长度、宽度任一项不能超出该指标。  |  
| 麻点、氧化铁皮残渣、氧化铁皮压入  | 少量存在,但引起的凹坑深度小于钢带的允许偏差之半。  |  
| 划伤、擦伤  | 无手感,长度小于钢卷总长度6%。  |  
| 硌伤、硬伤  | 有手感,但未穿透钢带厚度,未冒出钢带表面。非集中分布,点数较少。  |  
| 锈斑、锈点  | 不允许存在锈斑,锈点非密集分布,量少。  |  
| 粘结伤痕  | 粘结引起的钢带表面允许存在仅有手感的伤痕,深度小于钢带允许偏差之半。非密集分布,长度小于钢带总长度6%。  |  
| 板形缺陷  | 单边浪、双边浪、中浪、肋浪  | 浪形高度≤5mm/m。  |  
 
 FD级表面: 板形和表面缺陷应符合表9规定。  表9  
 
| 类别  | 非正常因素项  | 缺陷存在程度  |  
| 表  面  质  量  缺  陷  | 辊印、斑点、印迹、不清洁印痕、粘结印、锈点  | 允许连续出现,无手感。  |  
| 表面折叠印、折印  | 非周期分布,长度小于钢带总长度的6%。  |  
| 黑斑。  | 允许存在,非密集分布。  |  
| 氧化色  | 允许存在浅黄色氧化色;黄色氧化色允许存在,但非连续分布;兰黑色氧化色不允许大面积存在,缺陷长度小于钢带总长度的6%。  |  
| 黑带  | 连续长度小于30%,宽度小于1/3。长度、宽度任一项不能超出该指标。  |  
| 麻点(氧化铁皮残渣、氧化铁皮压入)  | 允许存在,但引起的凹坑深度小于钢带的允许偏差,但不大面积存在。  |  
| 划伤、擦伤  | 有手感,但深度控制在厚度偏差范围内,非集中分布,面积较少。  |  
| 硌伤、硬伤  | 有手感,但未穿透钢带厚度,冒出钢带表面的高度小于钢带厚度之半。非集中分布,点数较少。长度方向周期分布距离大于50米。  |  
| 锈斑  | 非成块状分布,非密集分布 。  |  
| 粘结伤痕  | 有手感的伤痕深度小于钢带允许偏差。非密集分布,长度小于钢带总长度的6%。  |  
| 板  形  缺  陷  | 单边浪、双边浪、中浪、肋浪  | 允许存在,浪形高度≤10mm/m。  |  
 
 4.3.2 对于钢带,由于没有机会切除带缺陷部份,因此钢带允许带缺陷交货,但有缺陷部份不得超过每卷总长度的6%。  4.4 涂油质量  涂油量按其涂油量大小分为:微量涂油、适量涂油和多量涂油三种:  微量涂油:单面≤0.3g/m2  适量涂油:单面0.3~0.5g/m2  多量涂油:单面≥0.5g/m2  4. 5 钢带的化学成份、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应符合相应内控标准的要求。  5. 试轧品  产品一项或多项不符合以上正品的要求,但相应条款符合以下规定,可判定为试轧品。  5.1 表面质量  钢带表面存在较重划伤、气泡、拉裂、轧辊压痕(辊印或硌伤),但不得超过板厚尺寸;  允许存在大面积黑斑、黑带和部分黑色氧化现象、严重振纹等;  允许存在大面积的斑点和锈斑;  允许存在大面积擦伤,但深度小于板厚尺寸。  当出现较严重的表面缺陷,有明显手感,判为利用品。  5.2 尺寸质量  钢带厚度尺寸偏差不满足相关产品标准规定本规格厚度公差,也无法满足其相邻规格的厚度公差。当出现较严重的尺寸波动判为利用品。  5.3 力学性能  力学性能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6 利用品  力学性能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其余要求符合试轧品的相关规定可判为利用品。  7 质证书  合格品出据产品质量证明书,试轧品、利用品不出据产品质量证明书,可提供产品说明书。  8 说明  用户提出产品的技术要求所规定的质量内容如与本标准相关项内容不一致,应以用户的要求为准。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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